人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分红属于偶然所得吗?
【中国财税浪子解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的形成原因往往是基于中奖、中彩这样的射幸活动,其行为发生并不偶然,但是其结果具有偶然性,税法将这样的所得界定为偶然所得。张三买彩票中了500万大奖,发奖单位需要扣缴其100万的“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张三而言,其花钱买彩票这个事情未必是偶然发生,很多人都是经常买彩票。但是买彩票的人是否中奖具有偶然性,靠的是概率。所以我们才将彩票中奖所得定性为“偶然所得”。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不难看出,个人取得的信托并不属于偶然所得。如果有的人将信托分红理解为偶然原因取得的偶然所得,岂不要将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取得的分红都看作偶然所得。
实务中,如果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并不一致,也有观点将信托收益视为受益人接受捐赠取得收益。我们理解,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将接受捐赠收益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如果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其通过信托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更接近于投资收益。
我们再顺便看一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显然,基于投资理财活动的信托收益更接近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概念。但是即使是这样,信托收益是否就纳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征收其实也不是太清晰。对比一下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你会发现2019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修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时,特意在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之后加了一个“等”,除了债权、股权,似乎这个“等”也可以包括“信托受益权”。目前的实务中,信托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收益时普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前,税务总局在部分内部批复中曾经要求对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采取穿透定性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投资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赚取差价,那么就对其予以免税。如果信托计划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买卖企业债券赚取差价收益,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穿透征税的方法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税的精神。
对信托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征税的环节的设置。是将征税环节设置在信托运营取得收益环节,还是在信托实际向投资者或者受益人进行分配的环节。
https://www.pixiuvip.com/trust/